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2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居民。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