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2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居民。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