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丽区东丽湖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丽区东丽湖二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16号原告:周立民,男,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005042,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丽区东丽湖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94846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湖畔广场4号楼23号。法定代表人:张珣,总经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东丽区东丽湖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