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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文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斌,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文斌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1从福鼎市电大往彩虹桥方向行驶,行经江滨路“天幕四人影咖”前路段时,与逆向由薛某驾驶的车牌号为FD0155**二轮电动车(搭载陈某某、未成年人)相碰撞,造成王某1、薛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文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7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文斌与薛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吴文斌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事后被告人吴文斌赔偿薛某经济损失4200元、赔偿王某11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薛某证言、被告人吴文斌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正杨司法鉴定所闽正杨所[2016]醇检字第243、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6]鼎车检字第226、227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吴文斌的供述与辩解、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文斌醉酒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斌在公安机关未对其讯问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传保人民陪审员  董新潘人民陪审员  翁华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