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祺鑫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百林森工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祺鑫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百林森工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祺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角美镇坂美村。法定代表人严国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百林森工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塘芒果示范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培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祺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百林森工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执1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