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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徐实先与徐烈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实先,徐烈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11号原告:徐实先,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徐烈豹,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实先诉被告徐烈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昌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实先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实先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0元,由原告徐实先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