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曼别克革命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于新疆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昌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阿依古丽,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分别于2016年12月份,2017年1月7日在位于昌吉市北京北路的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叶尔扎提买拉木汗吸食毒品;2、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2017年1月8日在位于昌吉市北京北路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叶尔扎提买拉木汗、党恩克道斯道克、牙生尤奴司吸食毒品。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工具二个、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向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杜曼别克革命努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曼别克革命努尔的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热阿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加米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