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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与被执行人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堂,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堂,男被执行人马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与被执行人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402民初2491号委托送达函,委托我院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代为送达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函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6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胡鸿斌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