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朝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朝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保445号申请人: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馆陶孟庄村。法定代表人:任英强。被申请人:张朝印,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8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