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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华、胡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胡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学军,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学军银行存款30403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