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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山西华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神木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华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6号2105室。法定代表人:周玉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彩云,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凉水井矿区。法定代表人:张奇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447号山西汽配市场院内甲4号。法定代表人:杜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西华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358元予以退回。其中,太原蓬勃拓普科贸有限公司退回23650元;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56598元;山西华傲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退回1110元。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