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洪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洪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2014年11月20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洪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柏某1、被告人闫洪伟及辩护人那业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17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宇航音像店内,被告人闫洪伟伙同其妻子孙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男,46岁)20万元。2、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闫洪伟伙同关某1(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10万元。3、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洪伟伙同关某2(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10万元,闫洪伟分得赃款6万元,关某2分得赃款4万元。综上,被告人闫洪伟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诈骗价值共计4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闫洪伟于2016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洪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民间借贷关系,闫洪伟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闫洪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宇航音像店内,伙同其妻子孙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男,46岁)20万元。2016年,闫洪伟与孙某共同返还柏某11万元。2、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闫洪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宇航音像店内,伙同关某1(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10万元。3、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洪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宇航音像店内,伙同关某2(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柏某110万元,闫洪伟分得赃款6万元,关某2分得赃款4万元。闫洪伟于2016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5月20日9时许,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蜚克图派出所接到柏某1报案,称闫洪伟伙同孙某、关某2、关某1骗取其钱款40万元。2016年7月1日,闫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柏某1陈述:闫洪伟及其妻子孙某、关某2、关某1给其出具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抵押,约定5分利息,在蜚克图市场内闫洪伟家经营的音像店内,向其借款40万元,返还其1万元。3、证人那某证言:其是蜚克图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关某1和关某2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伪造。4、证人穆某证言:其与儿子关某1联系不上,其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的代表是关瑞民。5、证人张某1证言:其是蜚克图镇新富村书记,林地承包合同书不是其单位出具的,这块地已经承包给刘春波等六人,不可能再由闫洪伟承包给孙某。6、证人齐某、陈某证言:二人是蜚克图镇新富村汪家屯西山林地承包人,承包人还有王某2、徐平岘、才文孝、闫洪伟,六人共同共有林地,约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共有人单独处分该林地的承包权,没有任何承包人授权给闫洪伟转让该林地。7、涉案人员关某1供述:其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其本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以此为抵押,于2013年10月与闫洪伟一起向柏某1借款10万元。8、涉案人员孙某供述:闫洪伟让其在林地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后来柏某1向其索要20万元。2016年5月,闫洪伟说还给柏某12万元。9、被告人闫洪伟供述:2013年10月至12月,其以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伙同孙某、关某2、关某1伪造林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以借款的方式诈骗柏某140万元,其中关某2得款4万元。其还高利贷20万元,其还给柏某1的妻子2万元。10、借据:2013年10月17日,闫洪伟向柏某1借款20万元,2013年10月23日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15日借款10万元。11、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土地转让合同书及林地转让协议书、证明材料、收据、伪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闫洪伟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供认犯罪,返还被害人赃款1万元,可从轻处罚。闫洪伟使用伪造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做抵押,骗取被害人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闫洪伟退赔被害人柏安德人民币39万元(其中19万元与孙金惠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艳英审 判 员 韩 洋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晓黎书 记 员 赫英杰本判决所依据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