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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佟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66-8号300。法定代表人:陈光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蔡沈芸,均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薇,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顺发巷**号1-3-3。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佟薇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为149元,由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张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