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多诲与王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诲,王兴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052号原告:陈多诲,山丹县居民。被告:王兴荣,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诲与被告王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诲于2017年5月12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多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