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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多诲与王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诲,王兴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052号原告:陈多诲,山丹县居民。被告:王兴荣,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诲与被告王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诲于2017年5月12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多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