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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娟,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628号原告:周丽娟,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涿鹿县,涿鹿县交通运输局职工被告:张海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娟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丽娟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佳敏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