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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再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华全、林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华全,林勇,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再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华全,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勃,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勇,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一审被告:王兵,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再审申请人刘华全因与被申请人林勇、一审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川01民申1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华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勃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林勇、一审被告王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华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林勇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刘华全与林勇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二、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刘华全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刘华全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