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鑫与张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张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895号原告:刘鑫被告:张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诉被告张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