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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德洲劳动争议2017民终43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廖德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INDONESIALINANG,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振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洲。委托代理人:温必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对此,没有证据显示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情形告知原审法院,也没有证据显示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形告知被上诉人。因此,在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应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本案诉讼。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仍以广州万顺淘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作出一审判决,虽不能归责于原审法院,但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仍属不当,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案件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5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