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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端芬镇江厂口砖厂与张益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端芬镇某砖厂,张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端芬镇某砖厂。投资人:江某。被执行人:张益贤,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端芬镇某砖厂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端芬镇某砖厂清偿货款61630元及逾期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78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翠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