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中琼、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中琼,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龙中琼,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全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23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