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献伟与周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献伟,周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09号原告:邓献伟,男,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周国滨,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献伟与被告周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献伟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献伟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献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佀同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