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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献伟与周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献伟,周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09号原告:邓献伟,男,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周国滨,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献伟与被告周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献伟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献伟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献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佀同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