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尚文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尚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尚文,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尚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渝0119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尚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刘尚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对原判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尚文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尚文撤回上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尚文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明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芝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