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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霖申请执行王开福、蒲艳、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霖,王开福,蒲艳,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杨霖,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开福,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蒲艳,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2016)川0802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开福、蒲艳、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开福、蒲艳、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7800.00元(本金500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00元、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利息61750.00元、诉讼费28650.00元、执行费57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