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87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媛媛、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87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卢伟,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25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伟在工行安徽省宣城宣州支行6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208.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张 泷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