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超与李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黄超,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黄超侄儿),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小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执行黄超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