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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麻黔2635执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安国诉与潘培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国,潘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麻黔26**执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国。被执行人潘培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潘培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人张安国11500.00元,承担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72.00元。执行���,被执行人潘培明支付一千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潘培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培明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罗桂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