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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丽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鹏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丽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鹏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丽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春莺组团15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邹敏委托代理人:辛玉新,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鹏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操忠。住所: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楼*座。申请执行人昆明丽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鹏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鹏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