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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张宝财、张晓红、西安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张宝财,张晓红,西安豪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幢*单元*****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920694500P。法定代表人黄剑锋。委托代理人直超凡,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杨宪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宝财。被告张晓红。被告西安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号*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张宝财、张晓红、西安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月22日,被告张宝财、张晓红在其行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56万元,贷款期限20年;其放款后,被告至今已累计逾期26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宝财、张晓红归还借款本金214650.74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利息2350.36元,及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被告西安豪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