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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45号申请人王显勇与被执行人王成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勇,王成德,王显勇,王成德,王显勇,王成德,王显勇,王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男,1986年4月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王成德,男,1973年2月28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显军于2017年5月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案件立案时,漏列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人(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王显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执恢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