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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干与田海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干,田海云,汾阳市阳城乡北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568号原告:赵干。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英,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涛,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海云。第三人:汾阳市阳城乡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汾阳市阳城乡北庄村。法定代表人:赵辛明,系该村村长。原告赵干与被告田海云、第三人汾阳市阳城乡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其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秉瑞人民陪审员  任肖辉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