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攀与崔冲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攀,崔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杨攀,男,,1989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冲,女,1988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攀依据依据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下欠之款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5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