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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殿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殿国,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1997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同年4月1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殿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殿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黎明小学附近的福多鸡蛋粮油商店门前,乘被害人杨某1(男,42岁)停放在商店门前的福田牌奥铃箱货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货车上的电瓶,盗得统一牌115E100型电瓶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2.2016年10月18日上半夜,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x委x组居民楼附近,乘被害人路某(男,39岁)停放在楼下的解放牌G6重型卡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卡车上的电瓶,盗得风帆牌6-QA-120型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32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3.2016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南一道街为民浴池附近,乘被害人沈某(女,39岁)停放在浴池附近的江淮牌轻型货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货车上的电瓶,盗得风帆牌105型电瓶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4.2016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农贸大棚附近的昌盛水产商行门前,乘被害人韩某(男,50岁)停放在商行门前的白色福田牌小卡汽车和白色福田牌康瑞型汽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车上的电瓶,先后盗得民心牌90型电瓶和德尔福牌120D型电瓶各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6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5.2016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啤酒厂附近,乘被害人肖某(男,30岁)停放在道边的粉色江淮牌箱式货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车上的电瓶,盗得风帆牌D120N型电瓶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5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6.2016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九福茶馆道附近,乘被害人刘某1(男,41岁)停放在道边的福田牌奥驰1700型货车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拆卸车上的电瓶,盗得德尔福牌100型电瓶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8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7.201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新南菜市场附近被害人赵某(男,61岁)经营的彩票站,乘彩票站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人民币现金300元,赃款被其挥霍。8.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财达小区A栋122门市被害人李某(女,43岁)经营的彩票站,乘彩票站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人民币现金500元,赃款被其挥霍。9.2016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王殿国在鹤岗市工农区农机一号楼附近被害人杨某2(女,23岁)经营的彩票站,乘彩票站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保温杯1个、口香糖6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元,赃物被其挥霍。10.2016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裕民村综合楼被害人卢某(女,41岁)经营的彩票站,乘彩票站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人民币现金600余元、黑色联想牌平扳电脑1台,赃款赃物被其挥霍。11.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铁路村一彩票站,乘被害人崔某(男,36岁)经营的彩票站无人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黑色惠普牌DV270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电源线,价值人民币现金35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12.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乘该公司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白、黑色电脑主机各1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13.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铁路村附近被害人史某(男,30岁)经营的老太太鱼锅饭店,乘饭店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黑色组装电脑主机、显示器各1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14.2016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兴山区红卫小区B栋为民社区办公室,乘室内无人看管之机,用携带的铁钳和扳手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黑色联想牌启天M4500希捷牌1T硬盘电脑主机1台、黑色联想牌E2223swa21.5寸ThinkVlsion型液晶显示器1台、被害人魏某(女,49岁)御鹿十宝被酒1箱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68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其余被挥霍。15.2016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40委10组龙宇小区C4号楼1单元101室被害人刘某2(女,42岁)经营的个体诊所,乘室内无人看管之机,王殿国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和钳子将链锁撬开,入室盗得联想牌启天M3300型电脑主机1台、联想牌液晶显示器1台及蓝色床单、被罩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其余被挥霍。16.2016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铁路村龙信小区附近被害人李某(女,38岁)经营的彩票站,乘彩票站无人看管之机,王殿国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和钳子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人民币现金300元、黑色组装小机箱电脑1台、北大荒集团北豆牌豆油两桶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1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其余被挥霍。17.2016年12月13日1时,被告人王殿国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政府附近被害人边某(男,46岁)经营的龙门奥林匹克学校,乘无人看管之机,王殿国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和钳子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黑色海信牌55寸液晶电视1台、黑色组装大机箱电脑1台、黑色SANC型液晶显示器和黑色VIEWG型液晶显示器各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4130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全部追缴返还,其余被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殿国实施盗窃犯罪17起,犯罪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0120元。经侦查,被告人王殿国于2016年12月16日在鹤岗市南山区南山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赃物照片等,书证收缴返还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人范某、隋某1、隋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路某、沈某、边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殿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殿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殿国在第8起事实中盗窃金额人民币现金500元,第9起事实中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元,第10起事实中盗窃人民币现金600余元、黑色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第16起事实中盗窃人民币现金300元,全案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0120元,经查,检察机关对第8、9、10、16起事实中关于上述内容的认定仅有被害人陈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刑法谦抑原则,上述指控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第8起事实中盗窃人民币现金认定为300元,第9起事实仅对盗窃事实予以认定,对第10起事实中盗窃人民币现金认定为350元,对第16起事实中盗窃人民币现金认定为250元,全案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0540元。被告人王殿国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殿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殿国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殿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殿国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