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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69号原告:杨某1,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和热电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某2,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财产无争议;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3,现已成年并结婚。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后被告练习国家不允许的教派离家出走三年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无需共同抚养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割,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某2未到庭应诉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杨某3,现已成年并成家。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6年1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经缺席审理,作出(2016)冀0391民初3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原告第二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共同财产无争议,不需要法院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陈述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多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6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因未达到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长期离家,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