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海拉提·成吉思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拉提·成吉思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左右,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身穿警服来到本市水磨沟区百商托斯卡纳小区交纳物业费时,认识了被害人衣某,并谎称自己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民警。2016年5月1日,被害人衣某因帮助朋友办理醉驾一事,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后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衣某先后两次索要人民币共计7000元。赃款已消费。2016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凯旋商务宾馆401房间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23日,被害人衣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上述事实,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衣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卡某的证言、银行自动柜员机凭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拉提·成吉思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鸿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煜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