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有杰与李东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杰,李东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杰。被执行人李东琴。本院在执行王有杰与李东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有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