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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有杰与李东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杰,李东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杰。被执行人李东琴。本院在执行王有杰与李东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有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