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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亚娣与王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娣,王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娣,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南社村4组。被执行人王军朝,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六组。本院在执行张亚娣与王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执行标的为98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