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亚娣与王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娣,王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娣,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南社村4组。被执行人王军朝,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六组。本院在执行张亚娣与王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执行标的为98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