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陆军、张力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陆军,张力力,魏广琴,聂玉红,张家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陆军,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力,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广琴,女,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聂玉红,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张家俭,男,1966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上诉人苏陆军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6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陆军又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陆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飞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