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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继富、张海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富,张海清,田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富,男,生于1953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海清,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田学新,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富与被执行人张海清、田学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继富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海清、田学新欠款400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张海清、田学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将张海清、田学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海清、田学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继富亦未向本院提供张海清、田学新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海清、田学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继富权要求张海清、田学新继续履行债务,张海清、田学新负有继续向杨继富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