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继富、张海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富,张海清,田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富,男,生于1953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海清,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田学新,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富与被执行人张海清、田学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继富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海清、田学新欠款400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张海清、田学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将张海清、田学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海清、田学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继富亦未向本院提供张海清、田学新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海清、田学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继富权要求张海清、田学新继续履行债务,张海清、田学新负有继续向杨继富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