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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干忠良、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忠良,孙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干忠良,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孙旭东,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干忠良与被执行人孙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干忠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旭东给付60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577号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