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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磊与王大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王大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712号原告:何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景,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鹏,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磊与被告王大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大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磊撤回对被告王大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何磊负担。审 判 长  费维斌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瑞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