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磊与王大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王大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712号原告:何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景,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鹏,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磊与被告王大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大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磊撤回对被告王大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何磊负担。审 判 长 费维斌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瑞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