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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熊燕凌与深圳爱心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荣黄震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燕凌,深圳市爱心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荣,黄震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020号原告:熊燕凌,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爱心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被告:李荣,女。被告:黄震,男。原告熊燕凌诉被告深圳市爱心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荣、黄震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案原告熊燕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案件,依法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批复》之规定,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因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告熊燕凌为香港居民,故本案系涉港商事案件,应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超伟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佳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