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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与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1-2层B11、B21号。负责人冷松,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丽娟,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莲湖路80号昌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治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昌华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桃源大道与袁市路交汇处的面积为51201.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仙国用(2012)第1682号】,并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2日、2017年3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现申请将上述流拍财产交由其管理。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不动产实行三次拍卖一次变卖,但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不动产两次拍卖一次变卖,而本案三次拍卖跨越新旧规定前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第三次拍卖可认定为变卖,且在以该次保留价格变卖时无市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又同意接收对涉案财产的管理,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桃源大道与袁市路交汇处的面积为51201.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仙国用(2012)第1682号】一宗交由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王万森代理审判员  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