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秀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刑初9号被告人张秀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82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何成通”,现更正为“审判员王瑜”。审判长 杨 伯 河审判员 王 瑜审判员 江 海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椿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