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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秀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刑初9号被告人张秀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82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何成通”,现更正为“审判员王瑜”。审判长 杨  伯  河审判员 王    瑜审判员 江  海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椿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