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子来、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来,李世忠,李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23号申请人:苏子来,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世忠,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春喜,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苏子来与被申请人李世忠、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060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世忠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开发区明珠苑小区2号楼2层12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