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温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温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依法拘留,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高建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治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