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赵俊鹏,天津市蓟县市政排水管理所,蓟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蓟县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县人民政府,王晓雪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蓟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孟庆海,局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杨奎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鹏,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县。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市政排水管理所,住所地蓟县渔阳镇府君山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所长。原审被告:蓟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法定代表人:董秀良,主任。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路24号。法定代表人:崔学东,经理。原审被告: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洪海,县长。原审被告:王晓雪,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俊鹏,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市政排水管理所、蓟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蓟县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县人民政府、王晓雪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俊鹏就赔偿达成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蓟县水务局、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蓟县水务局负担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