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975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邱晓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邱晓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晓华,男,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上诉人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晓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威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芮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