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腾鸿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通昊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腾鸿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通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腾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职务: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嵩明县杨林镇。被执行人:云南通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郊西华街头。申请执行人昆明腾鸿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通昊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昆民三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通昊酒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10000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昆明腾鸿工贸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昆民三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