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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2137邢雪红与张炳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雪红,张炳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137号原告:邢雪红,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炳元,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雪红与被告张炳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雪红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雪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雪红撤回对被告张炳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6元,由原告邢雪红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