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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振忠与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振忠,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10号申请人武振忠,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李诚翰,该公司经理。武振忠申请执行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振忠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武振忠各种补助金共计141584.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2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金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已停产。经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