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叶必明与廖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必明,廖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686号原告:叶必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廖良威,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叶必明诉被告廖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必明负担。审判员 吴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亚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