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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叶必明与廖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必明,廖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686号原告:叶必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廖良威,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叶必明诉被告廖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必明负担。审判员  吴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亚燕 来源:百度搜索“”